
学位授予条例
为全面贯彻新时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 坚持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高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推动形成“三全育人 ” 工作格局,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学校实际,特制 定本细则。
一、组织机构
第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的专门机构,并设立全日制本科毕 业生学位审核秘书处及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作出撤销违反规 定授予的学位的决定,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有关事宜。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审核秘书处设在教务处。
第三条 各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初审名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教务处复核后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二、授予门类及对象
第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所开设相关专业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向申请学士学位。
三、授予条件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并取得毕业资格。
第七条 符合以上规定的情况下,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理工农类学生学分平均绩点大于等于 2.2,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生学分平均绩点大于等于 2.3,并且在校期间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达中等及以上。
(二)学习期间,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学分平均绩点从高到低排名在本专业前 80%(含 80%)者。
(三)取得毕业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补充授予学士学位。
1.外语成绩优秀者。非外语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 425 分及以上或其他语种同等水平以上,外语专业学生在校期间达到专业四级合格及以上。
2.学科竞赛成绩突出者。在校期间以第一参赛人参加与本专业直接相关的学科竞赛并获省级一等奖或全国三等奖及以上。学科竞赛的认定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相关通知为准。
3.创新创业能力突出者。在校期间主持校级及以上学生科研课题或作为项目组成员 参与本校教师校级以上(不含校级)专业相近的科研课题,并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 与课题相关的学术论文 1 篇及以上,复制比低于30%。
4.专业学习突出者。在校期间获得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及学校组织评选为优秀实 习生。
5.积极为社会贡献者。在校期间积极踊跃参加各类志愿服务,获得党和政府县级及以上书面表彰的先进个人;或毕业当年主动到边疆基层(新疆、西藏县级及以下)就业 者。
6.在校期间应征入伍,退役复学、毕业时未获得学位,在服役期间表现良好者;或毕业当年应征入伍,获得毕业证未取得学位证者,经学校相关主管事务部门审核认定,可申请补授学位。
7.最长学业年限内考取硕士研究生者。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并录取。
8.最长学业年限内,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者。以第一发明人身份申请并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技术转让的不作为补授条件。
9.申请补充授予学士学位者,由教务处组织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初审,提出认定意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一)学习期间被行政拘留或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在校期间累计受两次及以上处分且未解除的。
(三)学习期间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解除的。
(四)对违背学术规范,有严重失信(如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剽窃、抄袭、篡改、伪造,或代写、买卖学术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其他不授予学位的情形。
四、授予程序
第九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各学院根据本细则对当年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查,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后,将预授予名单进行公示,由学院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至教务 处。
(二)教务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复核,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审查意见。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议,确定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十条 学士学位的审批,原则上每年一次,在毕业生离校前召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进行审定。申请补授学位者,由教务处审核后向校学位委员会主席报批,并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时进行报告。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补充授予条件,获得时间均截止到每年的 5 月 31 日(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和全国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除外),课题学术论文和专利等的署名单位须为贵州师范大学,所有证明材料须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前提交。
五、申诉与撤销
第十二条 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有异议的学位申请人,可于学校通知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申请复核。教务处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 60 个工作日内,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复核申请人。
第十三条 已经获得学位者,如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规定的情况及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由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学位,收回或者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一)毕业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严重剽窃、伪造、抄袭、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二)以冒名顶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或者毕业证书的。
(三)在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在服役期间,未正常服役或在部队期间表现不好,学校可直接撤销其所获学位。学位授予单位在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的陈述和申辩。
来源:2023版学生手册